口岸公司: 大连  |  上海  |  青岛  |  天津  |  沈阳  |  宁波  |  深圳  |  广州  |  厦门  |  福州  |  巴西  |          中文站  |   English


2016年7月11日  星期一

忠进新闻优势运价工具百科忠进会
联系我们

联系人:纪先生
手机:13941153570
座机:0411-82837764
邮箱:jiyongwei.dlc@centex.cn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20号名仕财富中心A座
1606室

忠进新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动态 > 忠进新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2/05/20 16:14:00 点击量:571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公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内地已分别与香港、澳门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产品名称及编码由2017年版《协调制度》向202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现将转版后的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见附件1、2)予以公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pdf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下一篇: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辽ICP备10203314号-2    技术支持:爱得科技     电话:0411-82837711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中心A座16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