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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6/04/10 13:30:00 点击量:293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4:37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字体:小 中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注册规定》配套目录清单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一)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

按照《注册规定》第六条,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二)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

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三)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

按照《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包括: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

二、与注册相关的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一)信息填报要求。

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进口食品申报要求。

对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包括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延续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海关总署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三、注册办理和信息查询渠道

(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

为配合《注册规定》实施、便利企业注册申请,提高办事效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查询和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海关总署提醒广大相关企业注意识别,避免登录虚假网站导致损失。

(二)信息查询渠道。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在注册系统查询本企业注册申请进度,以及海关总署的评审意见与反馈信息。

已获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注册系统使用说明书、注册问题咨询热线等材料,可通过注册系统的“办事指南”功能查询,或参见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可通过注册系统的“产品类别查询”功能查询。

四、其他说明

(一)需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目录、进口申报要求和查询方式等按照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二)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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