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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3号(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26/01/14 10:48:00 点击量:473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3号(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23:30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字体:小 中 大】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2026年3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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